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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
 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三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二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一九六五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1992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百色地区国营老山林场与百色地区田林县利周瑶族自治乡和平村公所渭昔屯土地林木权属纠纷上诉案,因社会影响较大(你院电告已列为全国人大提案)
,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
  一九八七年二月,渭昔屯村民持乡政府批准的砍伐证明到现争议的渭贵沟、渭贵坡林地砍伐杉木166立方米卖给田林县木材公司,老山林场提出异议,因而发生纠纷。一九八九年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该土地林木归渭昔屯所有。老山林场不服,于同年七月向法院起诉称:争议的渭贵沟、渭贵坡林木,我场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雇请靖西、平果两县民工挖坑种植,历来是林场所有,渭昔屯从无异议。直至一九八七年,他们看到杉木长大成材,才以生产队所种为由,侵吞国家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国有林权。渭昔屯辩称:争议林木原是和平生产大队企业,综合场于1961年至1964年在该地办企业场所种植,1965年该场解散后,已将土地林木拨给渭昔屯生产队所有,自此后至1969年我屯曾在该地补种过杉木苗,要求法院保护本屯的合法权益。案经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讼争之土地、林木归渭昔屯所有,并由老山林场赔偿渭昔屯造成的砍树贷款损失3398.75元。老山林场不服,持原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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