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
九、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通知中应载明事由。”修订为: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通知中应载明事由。”
第四款“董事长应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订为:
“董事长应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十)项后增加三项,作为第(十一)、(十二)、(十三)项:“(十一)银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二)聘用、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十三)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管理办法;”
原第(十一)、(十二)项相应变更为第(十四)、(十五)项。
十一、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长。”修订为:“监事公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长。”
第四款“监事长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撤换。”修订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撤换。”
十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四名;外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修订为: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四名、外部监事二名和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十三、第二百二十九条“银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四)提取任意公积金;(五)支付股东股息。银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银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银行不得在弥补银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以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修订为:
“银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息。银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银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