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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不得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删除,修改为以下二项:
  “(一)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或者类别股东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单独或者合计特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临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以书面形式向临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第(五)、(六)项相应变更为第(三)、(四)项。
  八、第九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大会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会议。”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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