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七十条第(二)项“银行召开股东年会,单独或合并特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新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第(三)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质询;”修订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临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相关的董事、临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质询;”
五、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有无《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银行董事、监事的情形的声明。”修订为: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有无《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银行董事、监事的情形的声明。”
六、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修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