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06]351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请示》(建总报[2006]100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对本行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早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修订为: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第五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中“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5)银行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临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修订为:
“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5)银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三、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修订为:
“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