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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9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保险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现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人员结构、能源消耗、经营效益、信息化情况等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基础信息,为建立健全节能统计、监测和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服务,为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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