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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094号--关于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
(第1094号)


  经研究决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10月1日起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种畜禽进口审批并入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种畜禽出口审批并入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1.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2.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3.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一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引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来自非疫区;
  4.是否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是否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办事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提交: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复印件);③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其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含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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