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 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民政部直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民政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2. 地(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 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 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