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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五)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2元。
  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
  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六)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
  (七)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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