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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函[2008]62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
  (一)首次注册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在2007年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二)延续注册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且注册有效期已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65周岁以下,仍需继续执业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本次注册不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需办理变更手续的,还应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见附件3,申请表中由有关注册单位和初审机构签署意见的栏目,本次注册不要求填写)。
  执业印章遗失者,应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注册证书号栏中填资格证书号,注册单位和初审机构签署意见的栏目,本次注册不要求填写)。
  (三)提交申请注册材料,要求报送纸质材料(A4大小)各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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