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同意,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押解或遣返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将该信息通知该航班机长,以便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要求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之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之后下机;
  (三)不得向被押解或遣返人员提供金属餐具和含酒精饮料;
  (四)由航空安全员对被押解或遣返人员实施全程监控,严防失控。
  第十九条 当携带武器人员乘坐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携带武器人员登机前,告知其相关规定;
  (二)要求机长在接到通知后,将携带武器人员的数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
  (三)不得向携带武器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制度,记录飞行的安全保卫情况。
  航空安全员应当在飞行结束后填写本次飞行的执勤日志,并在执勤结束后将其提交值班备勤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 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一)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二)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三)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五)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下列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处置程序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非法干扰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