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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按规定配备的器械,并对值勤期内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负责。
  航空安全员使用制服性器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保安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航空安全员执照;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四)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
  (五)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
  (六)机上事件移交单。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明知该航空安全员存在上述情况时,不得允许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航空安全员在旅客登机前实施的保安检查,还应当填写客舱保安检查单,与执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监护驾驶舱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
  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一)机组人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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