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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3号)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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