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6]485号)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筹建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本城筹办[2006]4号)和《关于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沈阳市商业银行入股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股东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本城筹办[2006]7号)等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溪市政府向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联社入股4000万元,同意沈阳市商业银行向本溪市城市信用社入股5900万元。
二、同意本溪市辖内的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本溪市北地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东明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平山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振华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本钢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建设开发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银环城市用合作社、本溪市明山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南地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鸿雁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溪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彩屯城市信用合作社、本溪市职工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并重组,设立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溪市城市信用社。
三、本溪市城市信用社的筹建工作须在辽宁银监局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