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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417号)


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关于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塘农合银筹[2006]4号)和《关于对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塘农合银筹[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天津市塘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0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靳立明,住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
  五、同意靳立明、王金龙、刘成林、张云龙、吴玉凯、李志强、李建新、胡建军、郝振明、高武、解亚莉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靳立明的董事长、姚宝健的行长、孙洪芳、石珍年和马英姿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60日内特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天津银监局上缴天津市塘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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