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荷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6]531号)
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M.J.G.Tilmant及批发银行首席法律顾问C.F.Drabbe联合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原荷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该分行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