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3号)
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畔柳信雄2006年12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分行、天津分行、大连分行、无锡分行分别改制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分行、天津分行、大连分行、无锡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