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天津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65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斋藤宏先生2006年9月4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天津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天津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筹务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天津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天津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