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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5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illiam R.Rhodes 2006年12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嘉里中心支行、广州分行、广州财富广场支行、深圳分行、深圳深业支行、天津分行、天津滨海支行、成都分行分别改制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嘉里中心支行、广州分行、广州财富广场支行、深圳分行、深圳深业支行、天津分行、天津滨海支行、成都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你行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上海新天地支行、上海古北支行、上海徐家汇支行分别改制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上海新天地支行、上海古北支行、上海徐家汇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以及你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以及你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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