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70号)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illiam R.Rhodes 2006年8月9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杭州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杭州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浙江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你行在筹建期内应同时进行将该拟设杭州分行改制为你行正在筹建的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工作。筹建、改制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