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华商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6]519号)
华商银行:
你行行长彭观贵先生签署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围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你行将注册资本中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作为人民币资本金。调整后,你行注册资本为72078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金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5207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你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