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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2号)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柯清辉2006年12月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荔湾支行、上海分行、上海淮海中路支行、上海古北支行、上海徐家汇支行、上海安福路支行、上海大拇指支行、福州分行、南京分行、北京分行、东莞分行分别改制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荔湾支行、上海分行、上海淮海中路支行、上海古北支行、上海徐家汇支行、上海安福路支行、上海大拇指支行、福州分行、南京分行、北京分行、东莞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改制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以及你行在中国内地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以及你行在中国内地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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