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函
(银监函[2006]540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管理委员会主席R.W.J.Groenink和管理委员会委员H.G.Boumeester 2006年12月8日联合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
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深圳分行、深圳中信大厦支行、深圳万象城支行、成都分行、重庆分行分别改制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北京分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深圳分行、深圳中信大厦支行、深圳万象城支行、成都分行、重庆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上海分行;批准你行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上海新世界支行、上海港汇支行、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分别改制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上海浦西支行、上海新世界支行、上海港汇支行、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筹建工作以及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暂定名)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以及你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以及你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