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重庆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29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重庆分行筹备处负责人李升华署的关于设立重庆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设立重庆分行,其名称为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ABN AMRO Bank N.V.,Chongqing Branch),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办公楼32层01、02、03、04、05、06、14号办公楼单元;核准周文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