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批复
(银监复[2006]433号)
国家开发银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6年第二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请示》(平信发[2006]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展开发银行第二期规模不超过80.5586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二、开发银行和平安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你行(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开发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提资本。平安信托应在信托设立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对发起机构监督的具体要求,明确与有关参与机构的职责划分。
三、开发银行和平安信托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应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集中(包括行业集中和授信集中等)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和技术体系以及作为内部信用增级的分层依据等事项内容提前足够长时间向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应充分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存续期间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在严谨分析、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