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琼府[2006]55号)收悉。国务院办公厅批转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请你省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 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166号)和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及本批复同意的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三、同意你省组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但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以省为法人单位组建海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组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过程中,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并妥善处理好省人民政府与省联社以及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关系。
四、经审核,你省可获得中央银行资金支持21.23亿元(具体分县市额度另行核定)。你省农村信用社可在综合评价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自主选择资金支持方式。对选择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已核定的资金支持额度先行发行专项票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现行专项票据发行条件进行持续考核,从考核合格之日起,计付专项票据利息。
五、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你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减免政策按暴跳如照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执行。
六、同意对你省1994年-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三年内予以拨补,具体数额由财政部予以核定。
七、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免除你省农村信用社欠付的再贷款历年罚息,但欠付的正常利息照付,具体免除数额由人民银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