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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398号)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粤电财司[2006]3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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