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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建标[1996]626号 1996年12月13日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ll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 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 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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