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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失效]

  一、编制过程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于1994年8月开始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于1989年联合发布的导则第三部分《国际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以下简称ISO导则3)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以下简称GB/T1.1),与此同时还借鉴了英国BSI、德国DIN的有关标准编写的标准,明确了编写的指导原则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994年11月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部门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组等,近300个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于1995年3月在京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根据征求意见返回的意见及座谈会的意见,我们进行了反复修改,于1995年6月向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咨询,使之更加完善。在整个过程中,先后八易其稿。
  二、修改的主要原则
  1. 与暂行办法相衔接,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意见多的地方进行重点修改。
  2.本着“形式服从内容”的指导思想,力求使本规定的内容准确完整反映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做到在起草工程建设标准时,不限制技术内容的表达。
  3.借鉴ISO导则3和GB/TI.1的规定,并向国际标准编写的要求靠拢。
  4.遵守我国汉语的表达习惯,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对ISO导则3和GBl.1中不符合中文习惯的地方,尽量不用。
  5.扩大适用范围,考虑到编写规定是工程建设标准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各类标准的编写应统一,以便于交流。
  6.修改并增加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修改
  1.标准的“前言”
  原编写办法中取消了在标准正文中的“编制说明”,而在条文说明中设置了“前言”。在这次修订中根据GB/T1.1和ISO导则3的有关规定,在标准的正文中增加了“前言”,增加“前言”的目的在于对标准编制过程和修订等问题进行说明,这种“前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标准的用词说明
  在ISO导则3中对标准的助动词形式规定为:shall. should. may. can四级,GB/T1.1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为此,我们对标准的用词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为仍按原编写办法的规定;第二个方案国际标准的方案;第三个方案为下列内容: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方案既考虑了向国际标准的靠拢,又照顾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方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但由于“宜”与“可”在汉语的表达中不宜分为两个层次。因此,“宜”与“可”虽然分开,但是仍属于同一层次。
  3.增加了术语、符号章的具体编写,并对符号、代号做了区分。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文字符号、字母符号、代号、图形符号。其中,字母符号是以拉丁字母、希腊字母为主要特征,表达一定概念的符号,例如A(截面面积):代号是以拉丁字母为主要特征,表达一定事物的符号,例如C(混凝土)。
  4.引用标准
  过去在引用标准的规定中,缺少对标准编号的利用,因此这次将引用标准的编号给出了一定的位置。同时,对于各级标准之间的引用,相关标准的引用,本标准内容间的引用都做了规定。
  5.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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