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10
n(n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
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
5。
第六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 不应写成20℃±2℃;
20
+2-1℃, 不应写成20℃
+2-1℃;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50
+20 mm , 不应写成50
+2-0 mm ;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用词,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例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mm,不应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第六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的方式书写:
10~15N,不应写成10N~15N;
10%~12%,不应写成10~20%;
1.1×10
5~1.3×10
5,不应写成1.1~1.3×10
5;
18°~36°30′,不应写成18~36°30′。
第七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 计量单位与符号
第七十一条 在标准条文中,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应采用单位的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七十二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七十三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物。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第七十四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下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m重量
(2)其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 (2)其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七十五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宜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七十六条 文字叙述中的括号宜采用“()”。
第七十七条 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字。
第七十八条 书写时,标点符号均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它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七十九条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八十条 条文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