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式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5.2.3-1)、(5.2.3-2)。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五十三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不宜再重复注释。
第五十五条 “式中”的注释不得出现公式。当“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空一字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十六条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第五节 图
第五十七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五十九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左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六十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在条文叙述中用图做辅助规定时,可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六十一条 附录中图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图分别表示为“图A.2.3-1”,和“图A.2.3-2”。当-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图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图,共编号为“图C”。
第六十二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仅标以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下方排列,图的编号及图名应在图注的上方。例如:
(图略)
第六节 标准中的数值写法
第六十三条 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对10以内的数字,有的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六十四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记号表示。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或0.75)、34%和1:3.5。
第六十五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例如0.001。
第六十六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要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