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的编号不得采用I、O。
第二十八条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条 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条 在标准条文表述中,对几个并列的要素,可采用分项排列用破折号接写。例如: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下列原来的内容:
--建筑形式;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术语节中内容可包括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其定义,各术语应按条编号。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术语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宜列出。各个符号不宜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字母符号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概括。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挂钩,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得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其后可写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代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表5.2.3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公式(5.2.3)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如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代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