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标[1996]626号 1996年12月13日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 设计 规范
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