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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不宜再重复注释。
  第五十五条 “式中”的注释不得出现公式。当“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空一字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十六条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第五节 图

  第五十七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五十九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左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六十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在条文叙述中用图做辅助规定时,可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六十一条 附录中图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图分别表示为“图A.2.3-1”,和“图A.2.3-2”。当-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图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图,共编号为“图C”。
  第六十二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仅标以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下方排列,图的编号及图名应在图注的上方。例如:
  (图略)

第六节 标准中的数值写法

  第六十三条 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对10以内的数字,有的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六十四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记号表示。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或0.75)、34%和1:3.5。
  第六十五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例如0.001。
  第六十六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要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六十七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10n(n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六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     不应写成20℃±2℃;
  20+2-1℃,     不应写成20℃+2-1℃;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50+20 mm ,     不应写成50+2-0 mm ;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用词,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例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mm,不应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第六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的方式书写:
  10~15N,不应写成10N~15N;
  10%~12%,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不应写成18~36°30′。
  第七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 计量单位与符号

  第七十一条 在标准条文中,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应采用单位的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七十二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七十三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物。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第七十四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下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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