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其后可写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代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表5.2.3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公式(5.2.3)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如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代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代号。
第四十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标准执行程度用词和典型用语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适用于……”的用语,当需要时也可增加“不适用于……”的用语。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下列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四十三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第三节 表
第四十四条 表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
第四十五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并列于表格的左上方。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空一字列出表名并居中排列。例如:
表6.3.2 采暖对冻融的影响系数Ψ
t
室内外地面高差(mm)
| 外墙中段
| 外墙角段
|
≤300
| 0.70
| 0.85
|
≥750
| 1.00
| 1.00
|
第四十六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符合表5.2.3规定”或“按照表5.2.3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须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四十七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第四十八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写在表名的右方或正下方。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和表栏标题中的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第四十九条 附录中表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表分别表示为“表A.2.3-1”,和“表A.2.3-2”。
第五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表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节 公式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5.2.3-1)、(5.2.3-2)。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五十三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