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标准中符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十七条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应符合其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标准条文中,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它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正文和附录;
五、标准的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简练明确、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的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编写规定》GBl.6和《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GBl.5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条 附录中的技术内容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应采用规定的典型格式。
第三章 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种类
第二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下角。
第二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一个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当章内不分节时,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第二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的编号不得采用I、O。
第二十八条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条 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条 在标准条文表述中,对几个并列的要素,可采用分项排列用破折号接写。例如: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下列原来的内容:
--建筑形式;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术语节中内容可包括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其定义,各术语应按条编号。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术语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宜列出。各个符号不宜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字母符号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概括。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挂钩,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得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