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6]62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科教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详见附件一、二),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第十四条 相关标准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或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