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包头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赤峰市城市信用社的批复
(银监复[2006]437号)
包头市商业银行:
《关于包头市商业银行在赤峰市筹建分支机构的请示》(包商银报[2006]23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吸收合并赤峰市城市信用社,将赤峰市城市信用社变更为包头市商业银行赤峰分行。
二、你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吸收合并赤峰市城市信用社的各项工作,并督促赤峰市城市信用社完成法人机构终止的相关事宜。
三、赤峰市城市信用社法人资格终止后,原债权、债务由你行承继。你行应做好机构、业务、人员等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