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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省级安全监管局采购设备的问题

  (一)关于总体采购协议内软硬件的采购问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承诺,项目建设中涉及使用地方建设资金采购本节点所需的服务器、网络设备、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供货商签订的总体采购协议及本文附件1所列的更新设备型号和配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形式采购,或按照本省政府采购流程办理采购。PC机、移动终端和因有关产品停产或停止销售需要提供替代设备的,应依据总体采购协议关于“乙方提供的替代产品其性能规格不低于、价格不高于”的协议条款采购。

  (二)关于总体采购协议以外软硬件的采购问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第二批建设资金及加快实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8〕71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组织设备采购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采购协议进行,努力保障节点设备与整个系统的顺利集成和充分兼容。在依据总体采购协议与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确认所采购的设备符合系统集成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项目办和本省级局三方共同确定的设备清单。对于有不兼容风险的设备,还必须经过测试,确定是否可以实现与本系统的完全兼容。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在组织软硬件采购时,对于因特殊情况未能采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供货商签定的总体采购协议内软硬件的,必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项目办确认,必要时还需通过测试确认可行后方可实施,否则,必须采购总体采购协议内软硬件。

  三、关于使用国家补助资金采购软硬件的问题

  (一)使用国家补助资金采购软硬件的要求

  国家补助建设省级和地级节点的投资已于2006年底下达到有关省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设备采购等若干实施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82号)》要求采购有关设备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必须尽快做好采购工作。凡有国家补助资金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必须首先用于采购网络设备、安全系统设备、服务器及相关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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