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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三) 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 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第十条 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合格投资者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督察员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出生

日期

 

出生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工作履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职责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教育简历(从大学开始)

起止时间

院校

专业

   
   

从业资格及培训情况

起止时间

资格名称或培训内容

组织机构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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