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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会协[2008]75号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在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和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以下简称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名誉会员人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推荐,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各省级协会可以向中注协秘书处推荐名誉会员建议人选。
  第四条 名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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