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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中出现的新的类型,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有关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不变,仍执行1998年的标准。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如果出现了与标准不一致的类型,可按国统办字〔2008〕105号文件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对应填报标准代码。

  二、已经下发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中“第5,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只针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说明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调整对应表”是国统办字〔2008〕105号文件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一部分,对应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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