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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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