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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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