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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国庆假期是北京奥运会和汶川大地震灾后第一个黄金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节日期间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本着对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假日期间食品药品消费特点,深入查找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饮食用药安全。

  二、全力做好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查处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假日期间事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各地要总结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经验,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预防和监控,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旅游景区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为重点,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强化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尤其是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五、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大力开展饮食用药安全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安全消费。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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