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5号)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1.申请单位

3.审批单号:工信进口[200 ]  号

2.收货单位

4.有效截止日期

5.国外生产企业

8.起运国(地区)

6.合同或协议号

9.原产地国(地区)

7.进口口岸

10.运输方式

11.贸易方式

12.申请进口用途及理由

13.商品名称

14.规格

型号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16.商品编码

17.单位

18.数量

19.单价

20总价(美元)

        
        
        
        
        
        
        
        

21.产品价格合计

 
 

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