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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报考“其它”栏目的有关高校;

  附件2:
  报考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3:
  报考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4:
  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引导优秀考生报考;
  2.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2009年1月10日至11日)。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 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附件5:
  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9年计划招收3700名硕士研究生,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
  六、录取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按协议书规定执行。

  附件6: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入甲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丙方人事、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丙方(定向生本人):         政部门):
  根据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丙方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州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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