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满分为70分,42分及格。
第八条 面试采取座谈形式,由测试专家组按照规定标准评分,重点考察参测人员的法规掌握情况、业务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满分为30分,18分及格。
第九条 参测人员笔试和面试必须同时及格,其中有任何一门未通过者,均为不合格。
第十条 测试合格有效期为三年,自合格名单公布日起计算。
第三章 测试的组织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测试工作程序,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协会统一规划、制定测试大纲和测试培训资料,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测试的要求,建立主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自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社会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组成的培训师资库、命题专家库和面试专家库。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组织命题专家进行测试命题工作;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测试试题库。测试试卷根据测试大纲,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第十五条 协会确定测试的年度举办次数并于测试举办前在协会网站公告测试的报名时间、方式和测试地点。
第十六条 测试合格名单由协会在测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参测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未通过测试人员可由本人查询成绩,查询成绩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参测人员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八条 协会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九条 参测人员不得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参考材料进入考场,并应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条 参测人员应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测试,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测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