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08)>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及有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02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1、《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
本大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用于指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协会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每年修订大纲。
一、测试性质
根据
《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拟取得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称为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因此,参加资质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此外,按照《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300号)的规定,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
《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