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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组成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各地区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企业内部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相应的治理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对本地区所有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防事故发生。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业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情况,于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数量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强化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落实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重大隐患治理督导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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